将废弃的铁门放在墙边,岂料一小孩儿在旁边玩耍时被铁门砸伤,男子被判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012年5月24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杨某赔偿原告连某各项损失共计51281.0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的一天,年仅10岁的连某在翟某家门口的乒乓球台处玩耍时,不慎被杨某停放在墙边的废弃铁大门砸伤,后连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连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因双方协商未果,连某父母将翟某、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杨某未能安全放置自家铁大门,导致砸伤连某,被告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连某在事发时未满十四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对其安全未尽到监护职责,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情况,被告杨某应承担原告损失的70%,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原告损失的30%。被告翟某虽在自家门口建立乒乓球台,但原告的损伤并非乒乓球台致伤,故被告翟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3258.64元,被告杨某应承担51281.05元。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