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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梦丽诉王燕龙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3-21 15:20:0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告

王燕龙:

本院受理原告郑梦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与你离婚,婚生子由你抚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禹州市花石镇花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花石法庭   刘长印

联系电话:185*****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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