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侯振超、王静玲: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081民初7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侯振超、王静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建军借款4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本案受理费40287元,由被告侯振超、王静玲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承办人:禹州市人民法院花石法庭 刘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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