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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六时伙同他人参与抢劫 逃亡十四年后父亲陪同自首

  发布时间:2012-05-31 10:49:32


拿棍抢劫、持刀抢劫,农户家里、大路上、客车上,年仅15岁少年实在是胆大包天,伙同他人作案多起,案发后在外提心吊胆的逃亡十四年,最后在父亲的陪同下投案自首。2012528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李某系禹州市人,小学毕业就退学在家,由于囊中羞涩,就打起了抢劫的歪主意。1996年冬的一天晚上,李某同其他二人共谋后,携带矿灯、木棍,去到禹州市褚河镇一农户家中,劫取现金1450元。

1997年夏的一天晚上,李某伙同三人在禹州市褚河镇肖庄村大渠上,采用持刀威胁、搜身等手段劫取路人现金480元。1997年秋的一天晚上,李某伙同三人在禹州至许昌的中巴客车内,李某同伙对一乘客进行殴打,劫取黑色提包一个。几人下车后又碰到一辆停在路边的货车,遂将驾驶员、同车人挟持到附近一空房内,采用搜身、威胁的方法,劫取现金400余元。

201112月份的一天,李某在其父亲的规劝下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李某家属向被害人退赔了赃款,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李某在犯罪时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七周岁,且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李某到案后,积极退赔赃款,并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锐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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