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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书明诉冯帅恒、李巧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4-19 08:54:26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告

冯帅恒、李巧娜:

    本院受理原告王书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禹州市花石镇花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 年 四 月十八 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花石法庭   刘长印

联系电话:185*****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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