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侯振超、侯军超、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禹州市夏华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闫彩苹诉你们及刘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侯振超、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判令刘振亚、侯军超、禹州市夏华铸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禹州市花石镇花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 年 五 月 六 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花石法庭 刘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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