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晓军、郝玉荣:
原告李军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08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晓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军红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军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