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豫1081民初1321号
薛新德:
本院受理原告魏少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081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薛新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魏少辉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破产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