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巧娜、冯帅恒:
原告王书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1081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李巧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书明返还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0.0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驳回原告王书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七日
附:承办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
承 办 人:刘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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