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对社会矛盾风险及时发现、纠纷及时化解、矛盾风险不外溢提出了更具体要求。我们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典型案例在法院参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一是借助向地方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报告工作的重要契机,加强并优化典型案例选用,着力体现人民法院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主动性和精准性。典型案例对于彰显法律正确实施、培养全民守法意识、明确合法行为边界、弘扬法治精神具有重要意义。依法治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法院在向人大报告自身审判工作的同时,体现主动作为,在推动同级政府依法治市、依法治区中发挥积极作用。立足基层法院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定位,建议在选用重大、疑难、新型案件和社会高度关注案件以外,也要着重选用体现人民法庭就地解纷、批量纠纷示范裁判、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工作法等方面的典型案例,用好案例“活法之源”,增强融入社会治理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是全力加强行政典型案例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质作用。要注重将行政典型案例与类型案件大数据分析相结合,通过典型案例反映的问题“点”,找准行政争议重点领域和社会风险“面”,开展类案检索和深度分析,通过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协助明确裁判思路、统一执法尺度,促进社会治理从模糊的经验决策向精确的科学决策转变,增强社会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从源头上减少行政纠纷。要注重将典型案例向重点执法领域普及,在行政执法司法格局深层次调整的形势下,针对行政诉讼高发领域涉及部门、专业化队伍力量短期内相对薄弱的街镇、司法所等行政机关人员强化普法教育,切实提升支持依法行政的实效性,同时将事先的典型案例提示与事后发送个案司法建议相结合,切实提升司法监督的强制性,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三是深入发挥典型案例推广在诉源治理工作的抓手作用。深化诉源治理工作要求树立“全周期治理”理念,完善多元共治、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个案规则的辐射作用要通过法治力量发挥倍增效应,最根本的是提高专业队伍的法律素养,法院要切实承担起为其他解纷主体提供知识输送和能力培训的职责。“一个好的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法院要以典型案例为抓手,对批量纠纷和增速较快的案件,精准对接相关社会主体,加大送法“进社区、进网格、进园区”工作,凝聚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各条战线上的解纷力量,融自治、德治、法治于一体,发挥裁判“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示范性,将纠纷止于未发、化于未诉。在典型案例推广方式上,注重从单向发布转向与社会公众双向交流,从线上发布转向“线上发布+线下持续推广”相结合,从法院发布转向与辖区诉源治理责任主体联合发布,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取典型案例的便利性,让典型案例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厚植法治信仰,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