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可有的人因为邻里间一点小矛盾就不计后果大打出手,结果害人害己。2012年6月1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张某系禹州市人,李某系长葛市人。张某与鲁某两家是邻居,张某妻子因琐事与鲁家发生纠纷,2011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张某与鲁某两家因矛盾激化发生厮打。张某的小舅子李某听说姐夫吃了亏,立刻从长葛赶到禹州。当日下午,张某、李某一起去鲁家理论,双方由于言语不和又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张某、李某将鲁某及其哥哥打伤。经鉴定,二人伤情均构成轻伤。
而后,张某家属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16000元,并得到二被害人谅解。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因邻里纠纷与他人发生殴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