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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涉行政条款的基本特征及其特殊价值

发布时间:2022-06-16 15:43:01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进行了大量拓展,为从制度上更好地优化保障,民法典也同步扩大了对行政权利义务的调整和影响。民法典的社会化是民法典设置行政规范的法理基础,民法典中行政主体的权力限制或行政义务设定与民事主体权利义务调整是共生关系,通过民法典涉行政条款的设立,行政主体被赋予更丰满的义务和更社会化的权力。这种安排并非简单的功利性选择,其实质是运用综合治理手段解决社会生活难题,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为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些涉行政条款对行政诉讼的影响,有必要对其特征进行观察,分析民法典中有哪些条款与行政互涉,为什么要与行政发生互涉,以什么样的方式与行政发生互涉。

    一、民法典涉行政条款的基本特征

    民法典中涉行政条款总量大。以条文中明确涉及行政概念如“组织”“国家”“政府”“部门”“机关”等为关键词,对民法典1260个条文进行筛查,整理出与行政直接相关条款265条。对于条文中无直接的行政概念,但条文间接涉及或者隐形涉及行政的,根据条款涉及的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领域、行政法律后果等实质内容分析,整理出间接涉及行政条款36条。

    民法典涉行政条款在法典中分布广泛。民法典各篇章均有自身的逻辑体系,出现在这些篇章中的涉行政条款,与该篇章的主要内容相互配合。从分布看,涉行政条款主要集中分布在物权编,其次为人格权编。第一编总则部分的涉行政条款大约有50条。主要是有关主体资格方面的涉行政条款,与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公示相关。第二编物权编涉行政规范条款有107条。在民法典各分编中,与行政法联系最紧密的当属物权编。由于物权制度反映、涉及社会资源与财富在不同成员之间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反映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所有制的性质,故物权编中有较多的行政规制内容。第三编合同编涉行政条款有43条。相对而言,民法典的合同条款更多地体现意思自治,公权力介入较少。第四编人格权编涉行政条款有26条。此部分涉及行政法条款数量不多,主要涉及对于重大人格权事项的行政监管、人格权受到侵害时的行政救助。第五编婚姻家庭编涉行政条款有18条。主要涉及结婚、离婚、收养登记。第六编继承编涉行政条款有5条。主要涉及国家对遗产的管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编涉行政条款有16条。把行政机关引入进来,有利于及时解决网络侵权纠纷、高空抛掷物侵权等纠纷难题。

    民法典涉条款关联行政行为种类众多。从涉及行政行为种类看,涉行政条款几乎覆盖了所有常见行政行为类型,体现了民法典与行政互涉的深度。如涉及行政许可(第三百五十条)、行政登记(第九十二条)、行政强制(第六十九条)、行政调解(第二百三十三条)、行政征收(第二百四十三条)、行政补偿(第三百二十七条)、行政指导(第二百七十七条)、备案审查(第七百零六条)、行政救助(第一千零五条)、行政奖励(第八百四十九条)、行政检查(第八十六条)、行政收费(第二百二十三条)、行政赔偿(第二百二十二条)、行政规划(第二百七十六条)等等。

    二、民法典中涉行政条款体现了民法典与行政的双向互动

    将这些条款置于民法典体系中观察,涉行政条款承载民法典与行政的双向互动的功能。主要有两种互动形式:

    一种是被动地引入行政规范作为自身法典体系的内容。这是因为行政权管制社会的需要介入民法典,对私法领域的民事行为进行行政引导或强制干预,以实现行政对民事行为的有效管理为主要目的,民法典通过这些条款表明对行政的“服从”和“接受”。民法典是被动地接受行政法输入规则,并将这些规则转换成民事规范植入到民法典中,形成了民法典的相应涉行政条款。这些条款也是涉行政条款的典型代表。

    另一种则是主动地输出行政规范去丰富行政规范体系的内容。民法典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在自身力量不济时,在立法者的帮助下,通过自设涉行政条款的方式向行政规范体系“借力”和“求援”。它们以提高民法典规范民事行为的能力为目的,对超越民法典调整能力范围的事项,借助行政规范的力量为我所用,补足民法典的社会治理能力的短板,反映出民法在社会治理领域的行政需求,行政应该给予及时的回应。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收养评估义务正式写入法律后,民政部于2020年12月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

    三、民法典涉行政法条款的特殊价值

    强调和宣示行政对民事行为的原则性要求。通过这些涉行政条款对民事行为划杠定界,确保民事行为与行政规范的要求相吻合。通过民法典对行政规范内容作出原则性宣告或强调,体现了行政法与民法典对待民事权利在价值评判上的一致性,缓和双方的冲突。民法典通过这些条款与行政法规范的要求相互呼应,为民法典分编具体权利的展开提供依据与渊源。通过要求民事主体不得作出何种行为,或者应当作出何种行为等方式,将行政法的价值理念进行仪式性宣告。

    限定行政机关干预民事行为的权力。民法典通过涉行政条款控制着行政权在社会中的进与退,其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具有规范效力上的压制性,实质上发挥约束行政权的功能。民法典中有大量“任何组织不得侵犯”的表述,如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任何组织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

    设定行政机关保护民事权益的特殊义务。通过这些涉行政条款以国家名义对行政保障民事权益提出具体要求,以保障支持民法典实施。从条款内容看,某些义务如监护本来就属于民事义务,只不过设置为由行政机关来履行时,民法典规定的义务就变成了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这些义务转化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后,与传统的行政职责既有联系,又存在着重大差别。

    实现民法典与行政法的分工与协作。现代社会治理所面临的利害关系错综复杂,民法典通过设置涉行政条款实现了民法典与行政法的分治与协作。通过私法规范创建行政上的权利,或者通过公法规范创建民事上的权利,是因为国家承担了更多的东西,承担了更多的任务,分配这些权利也是国家分配行政的一个重要职责。一是将民事问题交给行政去解决,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禁止买卖欺骗利诱捐献人体、第一千零九条禁止实施违反伦理道德的医学试验。二是将行政事项交给民法典解决,如建设用地提前收回及其补偿(第三百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处置无人认领的财产(第三百一十八条)。三是民事事项由民法典调整,由行政予以协助,如民事登记、商事登记、禁止家庭暴力。四是将行政事项由行政法调整,由民法典予以协助,如行政协议、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五是对于既是民事又是行政法的问题,由两者共同发挥调节作用,民法典和行政各负其责。

    为民法典和行政互动提供引致。公法规范的引入不仅起到了辅助、协调作用,也具有沟通作用。通过涉行政条款架设民法典与行政法之间的桥梁。一些涉行政条款只是划定了需要公法化的民事权利的大致范围,以及为行政和民事之间的协调提供了一条通道。由于某些领域的情况复杂,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说,在民法典中全部展现这些条款,会导致法典内容过于庞大、体型臃肿、比例失调,为简便起见,通过留下引致行政法接口的方式,由有关专业行政规范去确定权利义务,立法质量会更好。如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其他特别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等。

    (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民法典涉行政条款司法适用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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