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布以下三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警惕非法集资陷阱,守好“钱袋子”,避免上当受骗。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承诺高额返利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投资郑州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酵素产品、养老山庄项目为名,通过微信群发送信息、召开项目推介会等方式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并吸收投资资金,并承诺高额返利。经鉴定,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等人共吸收33人存款总金额1634400元,通过返利已归还金额811200余元,欠付金额813200元。
裁判结果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1年9月,禹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813200元返还集资参与人。
崔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成立电商平台,以消费返利为诱饵吸引商家加盟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份,汪某(已判决)伙同他人在杭州、嘉兴等地,建立某电子商务平台,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设立资金池,以全额返还商家保证金、赠送会员3倍消费积分、积分可以再次消费为诱饵,通过发展区域经理等方式公开宣传,吸引商家加盟,开展非法集资业务。
2015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崔某以其本人名义从汪某公司处取得禹州市区域该电商平台的代理权,在未经国家金融主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所谓消费返利经营为手段,以全额返还商家保证金、赠送3倍消费积分、积分可以再次消费为诱饵,采用开推介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招揽商家加盟,并以充新还旧方式吸收商家存款。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54467500.23元,未兑付金额34055179.68元。
2016年6月份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崔某同胡某(另案处理)在许昌市魏都区该电商平台运营期间,采取公开宣传等方式在该区域推广该电子商务平台,吸引商家加盟该平台、充值保证金。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72776.35元,未兑付1447526.81元。
裁判结果
2021年12月6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35502706.49元继续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边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酒业公司为幌子,非法宣传吸收社会投资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边某为实施犯罪活动,伙同段某等人在禹州市注册成立某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以4000元买1箱白酒,赠送2箱,赠送的两箱酒由公司代售,每周向购买者返利150元,分40周返完,总计返还金额6000元;8000元买两箱赠送4箱,4箱由公司代售,每周返利350元,分40周返完,总计返还金额14000元等营销模式,通过微信、推介会、网上商城等途径非法向社会公众宣传,吸收投资资金。至案发,该酒业有限公司共吸收207人投资总金额15206400元,至案发欠付金额6836030 元。案发后,被告人边某等人家属返还集资参与人现金及酒共计936277.9元,下欠集资参与人现金人民币5899752.10元。
裁判结果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边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
2022年3月,禹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边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涉案被告也被判处相应刑罚。没收相关作案工具,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