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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连运杰诉被告连海涛、刘娟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6-21 17:58:5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连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连运杰诉你与刘娟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八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78           法官:王战伟

 

本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网法院公告栏中登载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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