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朋友万元金项链后卖掉,把所得钱款和朋友挥霍一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2012年6月20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刘某系禹州市人,小学毕业后就退学外出打工,辗转多地干过建筑工、服务员,还下过煤窑。多年的磨练并没有让刘某奋力拼搏起来,反倒使其自暴自弃,逐渐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2005年3月,刘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出狱后,刘某确实老实了一段时间,可见惯了灯红酒绿生活的刘某慢慢的又耐不住清贫,为自己一时的欲念付出了代价。
2012年4月份的一天,刘某和董某等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席中,董某说:“我女朋友不喜欢我戴金项链,说戴着像个二流子。”说着无心听者有意,刘某想“自己手中没有钱,女朋友也跟着受罪,不如把项链骗出来换成钱花”。于是,刘某对董某讲:“让我戴戴也冲冲”。董某不假思索的把项链取下来给了刘某。拿到项链后,刘某借口离开,把项链以4050元的价格卖掉。得到钱后,刘某领着朋友吃饭、唱歌、洗澡按摩,把所得钱款挥霍一空。董某第二天与李某联系,李某一直关机不接听。无奈之下,董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一家网吧将李某抓获。
经鉴定,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144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