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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店遭遇损失,法院为何判决物业赔偿近两万元?

  发布时间:2022-07-05 16:43:37


    孙某系禹州市区某服装店铺的经营者。2022年初疫情封控结束后,其发现服装店内天花板及部分衣物因房顶污水管漏水受损,遂拨打110进行报警。后因与物业协商解决未果,孙某将物业方代表胡某及楼上住户杨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

    杨某和胡某则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应追加全体业主为共同被告,且孙某自身应对其店铺损失也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该服装店门面房为小区临街商铺,楼上共有五层五户,杨某系本案漏水事故发生时的唯一住户。胡某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其以“某某小区物业管理处”的名义收取物业管理费。本案漏水事故发生前,案涉下水管道曾因堵塞漏水问题进行过更换维修,本次发生漏水管道系上次维修时所添加部分。

    诉讼中,经过第三方机构对孙某的服装店房屋装修修复及物品、停业损失进行鉴定,确定服装店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3567.4元;服装店平均每月销售利润约为:10467元,折合每日营业利润约为34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杨某系漏水污水管的唯一用户,其在使用下水管道过程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防止因使用不当而造成下水管道堵塞、漏水。因其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胡某作为物业管理人员,对公共下水管道负有管理及维护的义务,因其未尽到相关管理、维护义务,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其二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杨某与胡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以3:7。依据评估意见书,原告房屋装修修复及物品损失为23567.40元。关于停业损失,根据案情,法院酌定装修期间为7日,按评估意见书每天营业利润349元计算后,原告该项损失为2443元。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26010.40元。最终,禹州市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份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损失7803.12元,被告胡某赔偿原告18207.28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2022年6月22日,许昌中院二审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禹州市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员额法官 郭艳华

    本案中,主要问题是责任主体的确定及责任比例的分担。因本案漏水事故发生时,使用下水管道的唯一用户为杨某,能够确定该事故的责任主体,赔偿主体能够确定,因此对二被告关于应追加全体业主为共同被告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胡某作为物业管理人员,在涉案管道在此前已经出现过堵塞、漏水问题的情况,未进行有效的管理、维护,以致于上次维修时在下水管道所添加部分出现漏水,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其责任应大于杨某,根据其二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杨某与胡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以3:7为宜。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房屋业主应做到对下水管道等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物业也应对公共设施尽到管理及维护的义务,以免产生纠纷而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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