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两次入狱却依旧不思悔改,男子最终三进宫,再次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12年7月16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连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十岁的连某年纪不大,却是劣迹斑斑。2000年,连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6年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才被释放。出狱没多久,连某又耐不住“手痒”,伙同一群狐朋狗友又干起了老本行。
200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许,连某伙同他人盗窃一辆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96元。接下来的一周时间内,连某等人先后作案3起,盗窃摩托车3辆,价值人民币共计4050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连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