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涉嫌抢劫为由,伙同“警察”实施绑架,案发后在外逃亡十三年,两男子最终难逃恢恢法网。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5日晚,张某二人和松某、连某(二人已判)共谋后,松某、连某穿着警服,带着手铐和假工作证,冒充公安人员去到禹州市鸿畅镇柳某家中,以柳某涉嫌抢劫为由将柳某喊出后按倒在地,给其戴上手铐将其挟持至野外,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逼迫柳某用手机给其家人打电话让准备4000元钱。在胁持柳某返回村中取钱时,柳某趁人不备逃走并大声喊叫,村民闻讯赶来将松某、连某当场抓获,张某、祝某逃走。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祝某主观上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以暴力胁迫方法劫持他人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祝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