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男子妨害公务均领刑
以暴力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法,五男子构成妨害公务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12年7月19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等五人有期徒刑各六个月。
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禹州市交通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时遭到杨某等人暴力抗拒执法,协警刘某被殴打致伤。经鉴定,刘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五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医疗费及一切经济损失共计三万元,征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法院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均为主犯,鉴于五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