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万多就能买价值几十万的宝马车!是捡到了漏,还是掉进了坑?
2021年6月,王某通过微信询问李某有没有适合的“BBA”车辆。李想起不久前在朋友圈转了马某发布的广告“质押到期:13年宝马525LI2.0t涡轮增压发动机 抵押…”,于是将案涉车辆的朋友圈截图和价格发给了王某。
经过现场查看车况,王某与李某、马某达成了最终价格87000元。随后,马某通过李某,将案涉车辆登记所有权人的视频、照片、身份证照片、行驶证照片发给了王某。王某将87000元转账给马某后,取得了案涉车辆,随车交付的有车辆行驶证。当日,马某给李某1000元作为报酬。
但好景不长,某公司以享有合法占有权为由占有并控制了车辆。交了钱,车没了,王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归还购车款及利息。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仅是在原告王某购买案涉车辆时概括性地告知了案涉车辆为抵押车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而未明确告知原告案涉车辆真正的权利瑕疵,使原告对购买案涉车辆存在的风险缺少具体的认识,因此马某对此具有过错。原告王某明知案涉车辆为抵押车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而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其对合同解除亦具有过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相关条款,综合案件事实,一审判决解除王某与马某的车辆买卖合同,马某退还50%购车款即43500元。
法官说法
禹州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张留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案涉车辆为抵押车辆,第三人马某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取得了案涉车辆处分权,但其与原告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由于原告已经失去了对案涉车辆的占有和使用,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事实上也无法再履行,故原告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王某与马某,一方故意售卖抵押车辆,另一方明知车辆实际情况而购买,双方均有过错,故酌定各承担50%责任。法官提醒,莫贪图便宜购买权属不清晰的抵押车辆,否则吃亏的还可能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