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需谨慎,打条要认真,借则借,欠则欠,借与欠不要混为一谈。近日,禹州市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驳回孟某要求秦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230元也由其个人承担。
孟某拿着判决书和秦某亲笔书写的收款收条,无论如何也想不通,这个官司怎么就没有打赢?哪有收了钱并打有收条,还可以不还的道理?
孟某诉称,2004年至2005年期间,他先后6次借给秦某共计7890元用于做生意。但在后来催其还钱时,秦某却以种种理由推托,怎么也不肯归还。于是,他请求法院判令秦某偿还借款本息。秦某则辩称,孟某说我向他借钱,却拿不出借款手续。其实,我当时收他的钱,是我给他搞房屋装修应得的工资和塑钢门窗材料费。他出具的这6张收条,与借款毫无关系,借和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收款收条和借款借据完全是两码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4年8月20日至2005年9月15日,秦某先后分6次收到孟某现金共计7890元,每次收到钱后,秦某都给孟某写有收条。秦某向法院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这6张收条不能认定为向孟某借款的证据。孟某向法院提供秦某亲笔书写的6份收款收条并非借条,仅凭此收条难以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孟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