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擅自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法院执行工作不能履行,其行为触犯了法律。2012年7月30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向某系禹州市人,经营着了一家粉条厂,因为经常从李某处赊购木薯粉,二人生意上有很多往来。2011年5月,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向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向某粉条厂内的一台锅炉、一台打糊机、一台揉面机、一辆三轮车、一台制冷机等物品查封、扣押。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向某非法将查封、扣押的财产出售,致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2012年7月份,向某及其家属将执行标的款20000元支付给李某,李某自愿放弃下余款项,案件执行终结,李某对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