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河南省禹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非法行医案。被告人王某以非法行医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同时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4692.7元。这是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全国法院依此司法解释审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家住禹州市某办事处的被告人王某, 1987年10月毕业于许昌卫生学校,系自费进修生。经河南省乡村医生行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1994年4月1日,省卫生厅给其颁发了《乡村医生行医资格证书》,后开办诊所从医多年。2005年10月,王某利用假身份证和其居住村委会出具行医满20年的虚假证明,获取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资格,进而为自己申请开办的村卫生所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从事诊疗活动。2006年5月27日,王某为患者赵某进行诊疗时,因注射头孢噻肟钠注射剂,造成赵药物过敏性休克而死亡。2006年12月,禹州市卫生局以王某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资格为由,撤销了为其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间,死亡被害人的父母也向禹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确认禹州市卫生局为王某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效。2007年9月19日,王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提起公诉。同时,死亡被害人的父母也向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573130元。
禹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虽已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但未取得合法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其采用不正当手段为其开办的村卫生所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被确认无效,故该证书从颁发之日起就无法律效力。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并在没有取得合法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王某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造成就诊人死亡,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为此,在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法官说法】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属非法行医
案件宣判后,本案主审赵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解答。
赵法官认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虽规定非法行医罪这一罪名,但由于对该罪的犯罪主体没做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医生执业资格”产生歧义。近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的五种情形,从而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在持有《乡村医生行医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从事诊疗活动致人死亡,其犯罪行为是构成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或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原有的法律很难确定。但对照5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王某虽然考取了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在河南省卫生系统“乡村医生管理系统人员信息网”上也显示其执业注册成功,但至案发时,相关行政机构并未给被告人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该市卫生局已认定王某是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资格,并撤销了王某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两级法院也确认其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无效证件,应视其为未取得合法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王的行为符合该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和第(四)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的两种犯罪情形,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遂依法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