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有的为了图高兴,有的为了借酒消愁,可总是有那么些人喝多后却爱惹事生非,结果赔钱还获刑。2012年8月6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两年。
李某系禹州市人,是个90后,正是血气方刚的年龄。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李某酒后在某某饭店门口无故滋事与该店老板张某发生争执并厮打,李某一怒之下跑到附近卖熟牛肉摊前拿起切牛肉用的刀返回该店,持刀致张某轻伤、致刘某轻微伤。
案发后,李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张某及其亲属经过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5000元,征得了被害人张某及其亲属的谅解并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征得了被害人张某及其亲属的谅解,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判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