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朋友抢生意,受朋友之邀对他人店铺进行打砸,最终难逃法律制裁。2012年8月7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李某、王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三人均系禹州市人,2008年的一天,柳某以自己与经营早餐生意的同行梁某产生矛盾为由,通过朋友王某纠集了赵某、李某多人,将柳某正在营业的早餐店砸毁。经鉴定,被砸物品损失价值2000多元。
后来,王某、赵某、李某三人及其家属分别赔偿柳某现金1500元,得到了柳某的谅解。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王某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分别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