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孙某系二婚,且携带一个八周岁的女儿。2021年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按照风俗,朱某及父母向孙某和亲属交付了定金、彩礼金、“送好”礼等花费。
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仅基本没有共同生活,且矛盾重重,朱某于2022年2月底向禹州市民政局申请离婚,2022年4月28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部分结婚礼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付攀考虑到孙某系二婚,且二人办理婚姻登记,已经共同生活时间近一年,遂决定先进行调解。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出发,先后组织了三次调解,一方面告知孙某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孙某分期返还朱某彩礼金27000元,朱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