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1民破2号之二
申请人:禹州市兴华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曹峰,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裁定受理禹州市兴华煤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4月16日指定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为禹州市兴华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现管理人以禹州市兴华煤业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本院查明,禹州市兴华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3日,法定代表人余志勇,注册资本6500万元,经营期限至2027年11月12日。2018年12月按要求完成井下设备回撤与井口永久封闭。经审计,截止2022年4月16日,禹州市兴华煤业有限公司审计后资产总额为6467835.40元,负债总额为85044977.20元,所有者权益总额-78577141.80元。经管理人初步确认的债权数额为81701383.20元。债务人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禹州市兴华煤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同时不存在破产重整、和解的可能性。禹州市兴华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禹州市兴华煤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慧 敏
审 判 员 张 留 丽
审 判 员 魏 艳 芳
二○二二 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
法官助理 王 明 月
书 记 员 闫 如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