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巧娜、冯帅恒:
本院受理原告杨书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6日10时在本院花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九月九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花石法庭 刘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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