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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旭民诉被告桑豪杰、张瑞香及姚凯心、姚苏格、李麦存为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9-09 16:55:3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姚凯心、姚苏格、李麦存:

    本院受理原告贾旭民诉被告桑豪杰、张瑞香及你们三人为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花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九月九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花石法庭   刘长印

    联系电话:185*****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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