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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实质性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发布时间:2022-09-13 09:26:41


    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持依法保护、能动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实质保护、及时保护理念,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讲话指出,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我们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今年8月18日在第四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发表讲话强调,新时代人民法院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一以贯之倾听民营企业心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推动破解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以法治保安全、稳预期、提信心、促增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因而,要确保该目标的实现,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民营企业提供全面实质性司法服务和保障至关重要。

    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当好民营企业的“守护神”。一是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士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治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犯罪;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民营企业财物等犯罪;依法惩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民营企业财产等犯罪;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经营环境。二是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经济犯罪。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三是依法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家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虚假诉讼侵害企业家民事权益,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当好民营企业的“定心丸”。一是严格审慎把握刑事措施,为民营企业消除后顾之忧。正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要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认定为犯罪,避免将行政处理、民事制裁升格为刑事追究,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应当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要依法准确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既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又要充分考虑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认真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对涉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犯罪,不该采取羁押措施的一律不采取,不该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律不扣押冻结。二是依法准确审慎适用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引起的诉讼,或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要认真审查,对明显超标的、超范围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要依法审查、调整,尽可能采取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三是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严格限定相关人员范围,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禁利用司法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涉案民营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积极做好办案风险防控,避免因司法办案不当引发和加剧民营企业经营风险。

    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当好民营企业的“暖心桥”。一是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依法规制各类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有序竞争。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依法保护合法交易。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尊重意思自治,强化契约意识,保护诚实守信,维护公平竞争。二是平等保护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各类案件。在审理涉民营企业的公司纠纷案件中,准确把握公司自治和司法介入的关系,严格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尊重民营企业股东对企业经营方式的自主权。要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准确把握借贷案件的裁判尺度,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对于通过网贷平台、众筹平台等为高利转贷设立通道,以各种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得通过裁判保护非法利益。在审理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案件中,要妥善审理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监督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履行政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要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重复性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切实解决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问题。在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破产及改制纠纷案件中,要综合运用重整、和解、清算等手段,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三是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丰富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方式,除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当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合同有效;符合有关担保物权规定的,还应当依法认定其物权效力,以增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能力,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同时,要探索各种灵活有效的执行方法,依法助推民营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帮助资金链暂遇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

    总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既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心无旁骛创新创造吃下了定心丸,也为人民法院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持依法保护、能动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实质保护、及时保护理念,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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