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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医院偶遇“仇敌” 愤而持刀捅伤对方

  发布时间:2012-10-07 09:50:18


 

在医院撞见与自己有矛盾的张某,王某遂纠集多人对张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将其刺成重伤,最终赔偿损失还获刑罚。2012821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3999.35元。

200811月份的一天,张某和朋友前往医院探望病人,正巧被和自己有矛盾的王某碰到。王某思量“此时不报仇更待何时”,遂打电话纠集了七八个年轻人,拦住张某对其进行殴打,王某打着张某还觉得不解气,又用刀往张某身上刺去,看张某浑身是血,王某领着众人跑掉,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费用31145元。经鉴定,张某右腓总神经损伤,严重影响右下肢运动功能,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王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费用共计33999.35元。

 

责任编辑:李锐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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