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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县法院探索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机制改革纪实

发布时间:2022-09-20 09:41:04


    9月5日,山东省日照市两级法院执法办案调度会发布,莒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终本率、执行完毕率、实际执结率等多项执行核心指标均列全市基层法院第一名。

    秘诀何在?莒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席刚给出了答案——近年来,莒县法院创新执行方式,探索实施“专门执行法庭+执行专员”新模式,推进执行工作质效全面提升。

    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改革创新,让莒县法院尝到了甜头。

    专门化配置,实行“兵团作战”

    莒县辖20个乡镇街道、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人口116万,属农业大县。莒县法院辖9个人民法庭,全院每年执结案件4000余件。

    受在外务工人员多、被执行人逃避信息化查控等因素影响,执行工作常常受到制约。为此,莒县法院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决定将执行力量下沉,依托人民法庭直接参与执行,设置群众“家门口”的“专门执行法庭+执行专员”,加速“变现”群众胜诉权益,提高执行效率。

    该院在辖区“南北片区”成立专门执行法庭,将距离法院机关较远的北部碁山人民法庭和南部夏庄人民法庭设为专门执行法庭,专辖“莒北片区”和“莒南片区”的执行案件。实行“1+1+1+3”模式(1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3名法警),集中优势兵力实施“兵团式”作战、快速出击,全力攻坚执行难案。

    该院在“中部法庭”设立执行团队、执行专员。在城阳人民法庭设立执行团队,在峤山、长岭、龙山3个人民法庭设立执行专员,实行“1+1+3”模式(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3名法警),负责本法庭审结案件的执行工作。

    同时,在执行局建立包点联络机制,由执行局一、二、三团队分别包点联络各专门执行法庭、执行团队和执行专员。据统计,现已协调解决执行工作难题8个,成功配合大型行动12次,彰显了“兵团作战”、联合行动的优势。

    “家门口”震慑,就近执行显威力

    “你们怎么知道我回来了?”外出躲避执行3个多月的失信被执行人孙某凌晨5点被逮了个正着,他一脸疑惑。

    孙某不知道,专门执行法庭已经将辖区内的被执行人纳入监控视线,他们与辖区司法联络员、人民陪审员、村干部加强了日常联络对接,能够第一时间掌握和采集失信被执行人的行动轨迹、生活背景、社会关系、收入来源、家庭关系等信息,查人找物变得更加精准。

    “我们对辖区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详细梳理,采用多种措施跟踪监控,失信被执行人一有动静,我们马上出警,让失信被执行人时时刻刻感受到来自‘家门口’的威慑。”碁山法庭庭长宋金波介绍。

    专门执行法庭还利用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好面子”的心理,在电视、报纸、网站及失信被执行人住处频繁公布失信信息,督促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我还是把3200元欠款还上吧,别把我的照片登在‘老赖’曝光台上了。”看到执行法官准备将自己的照片登在“老赖”曝光台的微信后,失信被执行人吴某立即联系了执行法官。据统计,该院今年共曝光失信被执行人200余人次,68人迫于压力自觉履行了义务。

    据介绍,专门执行法庭利用就近优势,出其不意,闪电行动,频掀执行风暴,高密度开展集中执行行动。法庭采取凌晨出击、节假日执行等方式,大幅提高执结率。今年1至8月,专门执行法庭拘传108人次,拘留10人次,冻结500余次,共执结案件623件,占全院执结案件数的23.85%。执行完毕率为35.52%,高于全省平均值12个百分点。在这一模式带动下,全院执行质效得到大幅提升,执行到位标的额7.9亿元,全院多项执行指标居全市法院第一位。

    筑诚信教育,培育文明乡风促执行

    “以后我一定好好孝顺老人,不再让邻居们笑话了。”6月8日,碁山法庭顺利执结一起85岁老人赡养纠纷案件。在村委大院里,经过村委负责人、邻居代表的共同努力,儿子当场付给老人赡养费4000元,并承诺日后经常看望老人。

    在基层人民法庭,探视权、赡养纠纷、相邻纠纷等案件较多,工作中,莒县法院专门执行法庭和执行专员精选赡养、抚养、相邻权等案件,到案件发生地开展执行工作,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引领作用,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该院专门执行法庭致力诚信宣传,印制《莒县法院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等宣传页,在送达、调查、拘传等各环节,“见缝插针式”向当事人和群众发放并宣传讲解。他们还开展“普法大集”活动,通过拉“惩老赖、树法威、护诚信”横幅、设“老赖”曝光台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专门执行法庭共组织“普法大集”、法治宣讲、送法进乡村32次,发放宣传小册子6000余份。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让“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深入人心。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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