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催泪瓦斯、电警棒袭击他人,然后实施抢劫,只抢得旧手机一部和十几元现金,却把大好青春年华葬送在了囹圄里。2012年9月17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家住禹州市的杨某因为手头拮据,弄来了催泪瓦斯、电警棒,决定实施抢劫。经过预谋,杨某骑着摩托车尾随王某行驶至人少的地方,趁王某不备,用催泪瓦斯将王某喷射倒地,紧接着用电警棒电击王某,抢走王某的诺基亚手机一部及现金十几元。经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14元。
案发后,杨某的亲属与王某自愿达成协议,赔偿王某经济损失费5000元,并征得了王某的谅解。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鉴于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