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取利润出“奇招”,女子低价收购他人盗窃来的物品再设法转卖掉,岂料触犯刑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9月27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6月,张某在知道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2000余元的价格收购三轮车一辆及沼气罐等物品,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物品价值8458元;2011年7月的一天,张某在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情况下,收购24块电池,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物品价值15986元;2011年8月,张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以6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价值13492元的变压器铜芯。
案发后,张某及其亲属退出赃款人民币219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君子生财,取之有道。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一定要恪守法律底线,不能因为一时的贪欲而铤而走险,触犯刑律害人害己,走上犯罪的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