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豫1081民初4070号
赵继荣、刘惠朝:
本院受理原告袁瑞兰诉郑红霞、赵继荣、刘惠朝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081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许执行赵继荣购买的位于禹州市万丰▪铂金翰宫小区 3 号楼 6 层 602 号的房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