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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瑞兰诉郑红霞、赵继荣、刘惠朝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发布时间:2022-10-26 16:28:5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2)1081民初4070号

赵继荣、刘惠朝:

本院受理原告袁瑞兰诉郑红霞、赵继荣、刘惠朝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081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许执行赵继荣购买的位于禹州市万丰▪铂金翰宫小区 3 号楼 6 层 602 号的房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院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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