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苗朝阳、禹州市盛邦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发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1081民初5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苗朝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发屯返还借款13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3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驳回原告郑发屯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花石法庭 刘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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