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巧娜、冯帅恒:
本院受理原告杨书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1081民初5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李巧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书焕返还借款1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限被告李巧娜、冯帅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书焕返还借款2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花石法庭 刘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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