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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英诉李巧娜、冯帅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

发布时间:2022-10-29 15:23:03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巧娜、冯帅恒: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1081民初5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李巧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小英返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6日起至被告李巧娜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驳回原告吴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花石法庭 刘长印

    联系电话:185*****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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