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瑞兰诉郑红霞及赵继荣、刘惠朝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发布时间:2022-11-08 09:38:03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豫1081民初4070号
赵继荣、刘惠朝:
本院受理原告袁瑞兰诉郑红霞及你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081民初4070号郑红霞上诉状副本。郑红霞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原判决书,查清事实,迳行改判;二、郑红霞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解除对位于禹州市铂金翰宫三号楼6层西户602房产的查封;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袁瑞兰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院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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