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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英烈纪念设施,司法要出手

发布时间:2023-02-06 09:14:08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英烈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查明,因某县城管局疏于监管,导致临近烈士陵园墓区四处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脏乱的环境破坏了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影响了祭祀英烈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设施设备外观完整、题词碑文字迹清晰,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依法保护英雄烈士纪念活动、纪念设施、宣传教育基地等,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义务。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在烈士陵园、烈士墓附近露天堆放建筑及生活垃圾影响烈士纪念设施生态环境,被告某县城管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铭记英烈、缅怀烈士的特殊感情以及影响了英雄烈士精神的保护传承,判决某县城管局立即对某公墓和烈士陵园、烈士墓附近建筑和生活垃圾露天堆放现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目前,某县城管局已制定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垃圾清理。

    烈士陵园、烈士墓不仅是纪念先辈、表达哀思的场所,更是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人们学习、掌握和了解历史知识、革命传统文化的重要课堂,是培养民族精神、爱国情感和道德情操的重要载体,对传承红色文化和革命文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保护承载着历史记忆、民族情感的英烈纪念设施就是保护英雄烈士。——邓 伟  李 炏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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