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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殷墟、盗宋墓,晋某获刑十一年

  发布时间:2023-05-15 16:11:21


    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判处被告人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份左右,晋某伙同孟某、张某等人(均已判)窜至安阳市殷都区一住宅小区内盗掘古文化遗址。经鉴定,被盗地点处于古文化遗址内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的保护范围内,古文化遗址的年代为商代晚期,是著名的商代都城遗址,为研究中华文明史及商代政治、社会等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价值。盗洞对古文化遗址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2017年8月中旬,上述几人经预谋后窜至禹州市鸿畅镇某村一处农田内进行盗掘古墓,在盗掘古墓葬过程中被村民发现并报警,现场查获两块石质墓志铭及宋代墓砖。经鉴定,该被盗掘墓葬为北宋时期墓葬,形制较大,规格较高,对研究禹州一带北宋墓葬的葬制、葬俗及当地地名沿革等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价值;盗掘的墓志系北宋权相、书法家蔡京撰并书,保存完好,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价值,参照文化部《文化藏品定级标准》之规定,定为三级文物。

    去年9月,晋某被陕西宝鸡警方抓获并移交禹州警方。庭审中,晋某对盗掘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晋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是宝贵的历史遗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严重破坏文物古迹,将受到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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