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何林:
本院受理原告付六根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02896元及利息(利息以602896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公告单位:禹州市人民法院
联系人:耿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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