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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跨域立案服务改革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0 10:57:52


    禹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跨域立案服务改革的实施办法

    为方便人民群众就近跨域办理立案事务,切实解决异地诉讼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跨域立案是指人民群众到就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跨区域、跨层级办理民事、行政案件起诉、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请执行案件立案、交费等事务。

    第二条  跨域立案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办理。

    第三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办理跨域立案事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代理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提供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第四条  人民群众到法院立案庭办理跨域立案的,立案庭应当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做好多元化解引导、诉讼风险告知、身份信息核对、送达地址确认等工作。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指导并协助其办理立案事务,同时将纸质材料即时邮寄给案件受理法院。

    立案庭不得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拒收材料、拒绝审查;对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不得强制或故意引导当事人向其他法院提交网上立案材料。

    第五条  本院为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在系统收到跨域立案材料后三日内审查立案。经审查,上传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通过接待法院网上补正或将补正材料直接邮寄给受理法院。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跨域办理网上查询、查阅档案、提交材料等诉讼事务。

    第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院跨域立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有群众反映接待法院不予接收、不予审查、不予协助或受理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拖延立案、不及时告知的,应当逐案调查核实。反映属实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从严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向外省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的,立案庭应当指导或协助其就地通过全国或外省法院诉讼服务网办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禹州市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0日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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