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网上立案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立案诉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立健全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特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 对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及系列案,允许网上立案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诉请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对与案件事实争议等有关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在本次网上立案时扫描上传。
第二条 针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起诉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主合同、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及证据清单,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证据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可容缺的参考材料详见附件)
针对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交申请书、主体材料和申请执行依据的首页和主文,其他执行依据中记载事实理由的页面,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第三条 对通过网上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申请
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第四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6日起试行。
禹州市人民法院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