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豫1081民初3890号
宋赖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081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禹州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50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郑州商务外环路支行,账号:419901010150009501。
特此公告
附记:张法官 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