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份的一天,赵某驾驶摩托车在农村柏油小路上由北向南行驶,与同向行驶李某驾驶的微型普通货车相遇,李某左转弯时未能注意到赵某在自己车旁,猛打方向盘,赵某为躲避货车摔倒受伤。因没有直接发生碰撞双方均未及时报警。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仅出具事故说明一份。后赵某将李某及车辆投保有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李某仅承认左转弯时未注意到宋某,对赵某受伤是由其造成的事实不予认可。某保险公司以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事故认定和责任划分的唯一标准,机动车在转弯、掉头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本案事故发生地道路较窄,李某应当知道在此路况下突然转弯会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影响,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在其车旁的赵某受伤,李某对此事故应负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不能以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拒绝赔偿,应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对李某造成赵某损害的事实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