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代国周、禹州市壮壮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雨诉被告楚军其、第三人代国周、禹州市壮壮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1日9时在禹州市人民法院9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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