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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国有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10-09 17:38:19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国有、刘秧妮、陈从、王朝旭、李素梅 :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国有、刘秧妮、王智永、陈从、王朝旭、李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4日上午8:00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院印]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联系人:民二庭 齐法官

电话号码:152*****  0374-8351021

责任编辑: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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