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国有、刘秧妮、陈从、王朝旭、李素梅 :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国有、刘秧妮、王智永、陈从、王朝旭、李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4日上午8:00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联系人:民二庭 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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