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庆顺诉李自栓、童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10-12 16:08:52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自栓、童秋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庆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禹州市人民法院范坡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责任编辑: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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