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告王某在原告禹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通过支付宝预交住院费6000元,治疗花费3500元,出院应退2500元。但在出院退费时,因医院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王某的个人账户被退费5000元,王某收到退费后,怀着侥幸的心理匆匆离开了医院。
后医院盘账时发现了该笔退款问题,随即联系了王某,但王某矢口否认并拉黑医院工作人员。禹州某医院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
方山人民法庭受理后,法官孙志博通过查阅证据及与原告代理人沟通,多次电话联系被告王某释法明理并到其家中做调解工作。
经过法官孙志博的耐心调解,并告知法律对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被告王某惭愧的表示自己仅仅是以为运气好占了小便宜,并不知道会因此惹上官司,希望法院能够从中帮忙说和。随后,王某将2500元退还给原告医院。至此,案结事了,纠纷得以化解,禹州某医院撤回了对被告王某起诉。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